政策“一刀切”后的铝合金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铝合金焦炭和煤炭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8〕25号)规定,自 2008年8月20日起,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税号:76012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据称,此举主要是为了抑制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的出口,保护国内资源型产品。
众所周知,电解铝(任何铝产品均须经电解过程生产)生产能源消耗大。能源丰富的加拿大、澳大利亚、阿联酋等国是主要生产国,而能源紧张的中国却长期低价输出电解铝。鉴于此,中央政府一再收紧电解铝出口政策,自2005年起取消部分电解铝产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2006年11月1日起对电解铝初级产品实施15%的出口暂定税率;现在又将课征出口关税的范围扩大到铝合金。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本意为抑制电解铝及其产品出口的政策,却误伤了以此为原料(而非直接用于贸易)的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国内产品进入出口加工区被“视同出口”)。
以笔者调研的江苏昆山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六和轻合金(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独资企业,投资总额9866万美元,主要产品为汽车用铝合金轮圈,现年产量为400万件(可装配100万辆汽车) ,产品100%出口,单一厂产能为世界第一,关系企业总产能排世界第六位。
目前中国铝合金轮圈产量整体上排世界第一,国内有铝合金轮圈厂200多家,均大量使用国内铝锭(铝合金),但仅有六和轻等极少数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214号)规定,区外企业一般贸易出口铝合金至出口加工区,区外企业不再享受退税。因区内企业采用的是增值税不征不退政策,故无法抵扣17%的进项增值税;而区外同类企业购买铝锭则能抵扣17%的进项增值税或在铝合金轮圈出口环节享受17%的退税,由此造成出口加工区政策优惠倒挂,区内生产企业徒增17%的生产成本。2007年,六和轻使用1.44万吨铝合金,进项成本损失高达4293万元人民币。
有关部门意识到了这种政策倒挂对加工区区内企业的不公平,而且也不利于区内企业采购国产原材料生产出口产品,增强国内配套能力,为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规定,自2008年2月15日起,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原材料,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
但是,电解铝及其产品却被排除在外。到今年8月20日,铝合金再被课征15%出口税,相较区外企业的进项增值税可抵扣、采购国内原材料不被口税,32%的净增成本足以使企业面临灭顶之灾。这种困境,则完全起源于文件的技术性瑕疵。
为了加工区区内外同类企业公平的市场环境,这种情况,急需着手改变,并对税委会〔2008〕25号文件进行修订,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铝合金加征出口关税的,附上加工(实质性加工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除外后又在国内(区内)进行实质性加工与原材料直接出口至境外的本质性区别。
否则,一个辛辛苦苦培育成长起来的全球行业翘楚企业,不是因竞争力不足而淘汰,也不是因产业无前景而消失,却因一两个文件的周延性不足而奇怪地之功效,还是为了追求
即便不幸被错杀的企业很少,对中国经济整体看不到任何影响,它在本质上,也是有违监管之真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