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的国内外贸易管理提供了技术依据。
10月19日,为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的进口管理,推动再生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43号)。
公告规定,从2020年11月1日起,符合《再生黄铜原料》(GB/T38470-2019)、《再生铜原料》(GB/T38471-2019)、《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38472-2019)标准的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按普通货物进口。
76020000.20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原76020000.90项下且符合标准GB/T38472-2019的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按普通货物进口,适用0%进口暂定关税税率。
原76020000.90项下且不符合标准GB/T38472-2019的其他铝废碎料,仍归入76020000.90,禁止进口,但已领取2020年铝废碎料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仍可进口,适用0%进口暂定关税税率。
特别需要注意的:根据海关归类规则,符合《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38472-2019)规定的“再生铝锭”应该按照未锻轧铝归入税目76.01项下,而不应归入76020000.20项下。
在《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中,对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的用途、特征状态、原料来源、金属总含量、铜含量、黄铜含量、铝及铝合金含量、回收率、包装等要素分别做出了规定,进口时需对照标准要求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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