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令人感慨万千。
按理说,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感到满足,感到幸福。因为在日常生活中,在法律框架内,我们有许多权利可以享受,譬如购买商品时,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等等。然而,尽管有律法的保护,也难免不使这种满足感和幸福感大打折扣。别的不说,仅据“一键维权”直通车平台公布的数据,自2020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15日的一年时间里,平台就收到投诉17113件,其中有效投诉3995件。
从表象上看,造成消费者满足感或幸福感缺失的原因有多种多样,但追溯起来,其直接因素大都来自产品本身,而且是产品本身的品质。试想一下,消费者花钱买回家的商品,不是今天这儿有问题,就是明天那儿出状况,有些甚至给消费者及其家人带来伤害,无形中生出些麻烦来,岂不奥恼?哪里还有满足、幸福可言?
所以,关键还是如何解决商品品质问题,从源头上,从根本上消除质量隐患。我以为,有一个既简单又易行的方法值得一试,那就是:实施“第一消费者”,即让生产制造者成为其产品的第一消费者。
第一消费,从我做起。在生产制造领域,尤其是与老百姓“吃”有关的行业,诸如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等行业更应带头成为第一消费者。一个连自己生产制造、自己却不热心甚至不放心消费的产品,如何能让他人相信并接受,进而成为你商品的消费者?所以,你自己带头消费,成为第一消费者,既有示范作用,又有品牌效应,更有推广价值。
第一消费,形成长效。第一消费的真实含义,不是“试吃”、“试用”,而是最早、最全、最长久消费,因此,要建立第一消费的长效机制。例如申办工商执照,要有不少于一年的自己消费凭据,包括消费流水、健康检查原始记录等。否则,工商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办理注册手续。不仅如此,第一消费者的消费流水、卫生部门检查等,要长期坚持,形成制度,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年审的重要依据。
第一消费,有效监督。“第一消费者”运行以后,要形成上下联动、内外结合、舆论跟进的监督机制,既要杜绝形式主义走过场,又要抵制弄虚作假搞欺骗,使“第一消费者”落在实处,成为广大消费者权益保障的一处耀眼之光。
以上仅为个人并不成熟的粗浅建议,砖肯定算不上,算颗小石子吧。就此抛一下,不知能否引出点玉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