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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本质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4日 22:40

文/张粤萍

承诺,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较为普遍且独特的现象,也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经常面临的一个重要抉择。

某届全国青歌赛上,余秋雨曾讲述这样一件事:在诺曼底的墓地看到过一个扫墓的老头,终身未婚,在墓地陪了他那些死亡的战友60年,因为他在一位战友临终前,作出了对其终身陪伴的承诺。为了践守诺言,这位老人忍耐了长达60年的寂寞。

我们感念这位老人,因为他将人类生活中最庄严、最厚重、最令人为之动情的境界——承诺,演绎得如此完全彻底、淋漓尽致!

承诺的本质是什么?这位老人告诉我们,是契约。

这位老人在战友弥留之际的承诺,虽是即兴的、口头的,但他们之间就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契约关系。既是契约关系,于法于理于情都要去兑现、去坚守。所以,这位老人一言既出贵践行,一诺终生而无悔。

契约所蕴含的契约精神,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助推器和稳压器。尤其是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一定意义讲,契约精神比资金、技术和科学管理更重要。因为契约精神蕴含了现代商业法则和风险管理原则。有位知名学者将这些法则或原则概括为三层含义:

其一,任何契约达成之日,就是忠实地践行诺言之始;

其二,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

其三,收获利益的另一面,就是要承担风险。

我们的社会需要契约精神。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完全可以看作是一部培育和弘扬契约精神的历史,而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完全就是一部培植和践行契约精神的历史。

翻开企业发展史,那些被称之为大家风范的企业,无论是近代现代的,还是中国外国的,没有哪一家不是契约精神的楷模。换言之,如果您的企业想具有大家风范,就必须注重培育和践行契约精神。

在企业,不管是客户还是员工,都是一种合作关系,而看似平常的一纸协议,却达成合作中最符合各自的利益——因为它的背后就是我们所倡导但仍然缺失的契约精神:信用和互利。